王洋
摘要:城市,是现代文明的载体,城镇化,是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城市发展的内在逻辑决定了城市的建设关键点在于人的组织化,利用城市人对于组织化需求的特点来推动城市的建设,是一种投入产出比极高的管理模式,放在城市社区中,这种人对于组织的需求,就体现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的民主合作治理。随着服务型城府概念的提出,意味着政府需要将某些社会治理的职能转移给多元的非政府主体,这种由政府来引导社会进行自我组织的模式也是基层民主建设的应有之义,在城市的管理中,这种模式的具体体现,就是城市基层社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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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市社区;社区居民;民主合作;治理
一、城市社区治理与居民参与基本理论
所谓城市社区,是指在一定的城市区域范围内,聚集着一群对组织有着一定归属感的人们,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共同体。这种归属感来自于城市对于个体生存空间的压缩而导致的相互依存性。所以,城市社区,兼备了共同体的组织性与个体发展的独立性,城市社区治理正是共同体中的相关主体,对于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对于社区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的过程。
在实现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政府、社会与公民的多主体参与,才是治理概念中多元化特点的体现。随着我国正在从传统社区治理模式中政府的全权负责转向政府与社会并存的治理结构,社区治理的首要任务也应该是调动社区共同体中居民参与社区共同体治理的积极性,正如我国著名学者费孝通先生指出的那样,社区治理的首要任务就是尽可能多的召集社会各种力量组织广大社区居民学习并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让越来越多的“社区主人”自己协调和管理其在社区中的各种关系,从而创立一个与中国社会相适应的、贴近居民具体生活方式的、满足社区居民日常需求的治理体系。
二、社区民主合作治理模型
1.社区民主合作治理模型的提出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中考察,社区经历了不同的形态和内涵变迁。夏学銮教授将社区作了“组织论”“区域论”和“综合论”三个阶段的划分。在第一阶段组织论时期,社区是自然社区,即农村社区。这时的社区仅指“农村”这一聚落组织,是自然形成的农村社区与理性城市社会相对立的组织形态。第二阶段区域论时期,把社区视作人们在其中共同生活的区域。这一时期来看社区被纳入到政府管控的系统,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结局。第三阶段综合论时期,把社区既看做一个互动的体系,又看做一个冲突的场所,还看做一个行动的场域。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速度的不断加快,可以看到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的公共生活逐渐从过去的“单位式”向着“街道居住式”,再到“社区式”的变迁过程,城市社区的治理往往也是经历了从基层政权机关的纵向单一管理,向着基层政府机关管理的横向管理,这其中主要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等各种居民事务处理机构的产生,可以说基层政府机关对于基层社区民主合作治理当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利益和权力配置的状况,从这些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网中,我们可以梳理出纵横两条权益关系线:一是纵向的政权机关与社区生活者之间的关系;二是横向的社区生活者中的社区一般居民与社区利益团体之间的关系。城市社区各主体间的民主合作治理,就是将这两条权益关系线结合起来,以居民委员会为中枢机制,形成城市社区治理的民主合作模型。
2.城市社区民主合作治理的设计
城市社区民主合作治理主要强调的是城市社区治理的过程中,社区居民以及民间组织参与到其中的一种多元治理,但以往的那种单向的角度往往是基层政权机关在社区公共管理中扮演着一个强有力的角色,从这种单向转为多元,就要求形成一种基层政权机关的管理为主导,社区组织为具体的工作主体,调动居民参与合作治理的模式,城市社区民主合作治理主要是从服务社区内居民的角度进行治理,这种治理的方式改变了以往的一种强制性的治理方式,而是转化为一种更加具有服务理念的角度来进行治理,通过这个方面的内容让人们能够更加深刻地感受到社区民主合作治理的重要作用,也不难发现,城市社区民主合作治理的主要特点就表现在了重视社区主体之间的三层多向度的合作博弈,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过程中应该更加重视治理的主体与治理的客体之间的合作,在这种合作模式的建构下形成一种具有三层利益群体共同搭建起来的稳定结构关系。
3.城市社区民主合作治理模型的依据
城市社区民主合作治理模型的理论依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始的,首先就是来源于直接的民主形式和间接民主形式的现代民主理念。在古希腊城邦社区当中,形成的一种关于统治归于人民或者是人民主权的形式,这种形式就是表现在了将城市社区民主合作治理归功于人民大众的权力。这是城市社区民主合作治理模型建立起来的最重要的一种社区治理形式。
其次就是一种要建立在政府、民间组织和城市精英组织间的一种“社会伙伴关系”的新型的合作主义的思想。伴随着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起的第三条道路应运而生,这第三条道路主要是主张公民与公民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以及重点强调公民与国家的政府机关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
最后就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所产生的一种协商民主的理论,该理论更加重视民主,对于社会共同的治理体系搭建起有效的平台。所谓的协商民主就是在一个共同体内建立起来的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所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这种核心概念就是协商和公共协商民主的建立过程。
三、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参与存在局限性的原因
1.政府角色定位存在偏差与社区组织功能发挥不充分
通过对我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模式的文本研究,发现各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还存在一定的偏差,即政府、社区性组织、社区居民的职责任任然难以定位。
在我国社区合作治理模式中,党发挥着极为重要的领导作用,政府的角色不但是具体治理工作的执行者,还是具体治理政策的制定者。新中国成之初,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由于社会中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社会自组织,所以国家在城市管理中,体现出了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特点,但随着社会自组织不断地走向成熟,一味的政府主导不但降低了行政的效率,增加了行政的成本,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居民参与的积极性,这个时候,政府就应该从“主导者”的角色转变为“协助者”或者说是“指导监督者”。
从目前我国社区合作治理的进程来看,虽然摆脱了单主体的治理模式,但仍然处在国家总体规划,指导社区合作治理的模式之中,《国家新型城镇发展规划(2014-2020)》明确指出了“社会组织应该承担起加快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整合人口、劳动就业、社保、民政、卫生计生、文化以及综治、维稳、信访等管理职能,于此同时,还要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构建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发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驻区单位积极作用,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加强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社区工作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这一阶段,达成社区职能的实现,任然要遵循国家主导地位,是国家在社区合作治理模式中起到规划与制定社区建设政策的职责,而社区也需要尽快转变角色,发挥自己的组织功能,一方面成为国家政策的执行者与宣传者,一方面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合作治理的积极性,成为国家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一道桥梁。
2.社区居民主体意识不够强烈
在社区合作治理的多个主体中,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往往没那么强烈,最容易产生参与冷漠的也是社区居民,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方面,政府在实现其主导角色的同时,占有了大量的资源,社区居民作为这区合作治理的一个主体,种种活动却收到了限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思想的影响下,在官本位思想的控制下,人们长期所养成的一种被动式的管理理念产生起来,这样就容易导致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的理念往往受到人们这种思想的影响。
但不可否认的是,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合作治理最大的既得利益者,其参与的积极性对于社区合作治理的影响也最大,政府的政策输出,必须要收集大量的居民需要作为前提,另外在政策的反馈过程中,最有发言权的也是社区居民主体,但居民主体的归属感目前来看还是比较低的,社区居民无法将自身的利益很好的与社区共同体有机结合,对于社区居民来说,一方面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缺乏管理意识,另一方面,在社区合作治理模式中,没有很显然的利益,驱使社区居民参与管理,很有可能是付出了精力与时间去参与管理,却没有获得明显的利益收获,形成一种“吃力不讨好”的结局。
四、城市社区民主合作治理的现实适用性
1.增强社区居民参与意识
如何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应该从“社区认同感”与“社区主体地位意识”两面入手,培养居民的社区认同感最重要的就是树立共同利益意识,一方面利用社区共同利益驱动公民参与社区合作治理,另一面增强社区居民间的交流与互动,使其认识到社区共同体的存在。
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也是基层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就是广泛的公民参与,作为社区合作治理的主体之一,如何增强社区居民参与的力度和积极性,让更多的社区居民能够参与到其管理的全过程中去,对于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培养尤为重要,这就需要社区发挥其中介作用,一方面对于政府政策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对于居民的主体意识进行引导,利益针对性、多样性的宣传模式,塑造出一种良好的社区共同体氛围,保障社区合作治理能够有效的运转下去。
2.提升社区居民参与能力
目前,中国大多数的社区之中,公民树立了参与社区合作治理的意愿,但存在着“无路”参与的状况,对于提升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力,应该从扩大参与渠道、多样参与方式、拓宽参与领域三方面入手,使得居民参与“有路可走”,居民参与能够真正得到落实。
我国的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有三大类型,一是以组织文娱活动为主要工作的社区组织,二是以维护社区居民权利为主要工作的社区组织,三是负责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的社区组织。但由于组织活动的时间差太大以及社区组织自身建设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的社区居民找不到参加社区合作治理的途径,对于扩大社区居民的参与渠道来说,就应该明确各类社区组织的职责所在,而不是只能让居民从社区宣传栏中获得单一的社区信息来源。
对于城市社区的民主合作治理而言,其建立的过程应该是在和谐社区建设的基础上,不断地提升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力,让更多的社区居民能够参与到其社会的治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和谐社会的建设,首先就需要的是融洽的社区氛围,这就需要社区组织提供形式多样的社区交流活动,这属于社区文化参与的范畴,但将参与的领域仅仅局限于文化范畴是无法提升居民参与社区合作治理的能力,还要将居民参与的领域扩大社区政治参与、社区经济参范围内,满足居民参与多样化需求的同时,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共同体重大事务决策的积极性。
工业革命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史表明,一国要成功实现现代化,在工业化发展的同时,必须注重城镇化发展,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时期,也处于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区居民依法民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显得尤为重要,居民作为多元治理主体中的一份子,其参与的积极性,直接影响着社区合作治理的运转效率,在社区合作治理之中平衡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需求矛盾,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合作治理的意愿与能力,不断拓宽居民参与的渠道,丰富居民参与的形式,拓展居民参与的领域,培养起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共同体中的一员与社区合作治理中的一个主体的意识,使治理成为一种依赖于社区居民自觉的权威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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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高瑜.公共服务下社区: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路径选择[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3(03).
[2]王丽华.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3.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