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友
摘要:本文透过对视同营销相关的法制制度的阐释,并融合视同营销的有关项目,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视同营销板块实行了全方位解析,阐述了各类视同营销业务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并联合会计准则对其会计处置办法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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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视同销售;确认;核算;涉税
视同销售的定义是:在会计上不以营销核算,而在税务上作为销售,明确收入并计缴税款金额的产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企业产生的视同营销行为中,符合特定条件、具备营销特征的,可依照会计准则明确收入。
一、新旧税法对视同营销收入的影响
(一)新税务法明确的视同营销收入范畴
国税局相关通知中指出: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处理资产,除开资产转移至国外之外,因为资产的归属权在方式和本质上都没有产生变更,可视作内部资产处理,不视同营销明确收入,有关的资产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资产用在生产、制作或加工另一商品;
2.变更资产的形态、构造或特性;
3.变更资产的用处;
4.将资产在总公司和分公司间进行转移;
5.上面两类或两类以上的情况的融合;
6.它类不变更资产归属权的用处。
(二)旧税法明确的视同营销收入范畴
企业将自身生产的商品用在建筑行业、非生产部门、捐献、资助、融资、广告、样板以及员工福利褒奖等层面,应视同对外营销处置。
(三)新老税法的关键性区别
新税务法明确视同营销收入是以资产的归属权作为区别标志的;而老税务法不但要权衡资产的归属权是否产生变更,并且还要权衡资产的特殊用途的变更。
新税务法与老税务法在视同营销明确范畴的关键性差异是:老税法的视同营销收入仅为本厂生产的商品;而新税务法指的是资产,就其受体覆盖的区域来说,要比老税务法的覆盖区域更大。
(四)会计核算及其影响
对视同营销会计,一律不当成收入核算,而依照成本转账,由于视同营销而产生和缴付的增值税以及消费税应同时归入有关成本或消费账户。
然而,因为新老税务法对视同营销的内容和范畴的变更,对以往视同营销核算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要精确核算企业的视同营销业务,应从以下内容着手:
1.明确新老税务法有关视同营销的分别
例如:新税务法将资产用作股票利息的分配,将其当作视同营销收入。目前的会计核算将本厂生产或托付加工的商品分配给股东当作营销收入处置,并依照商品销售价格借记“应缴付股票利息”,贷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与此同时,结转商品本金和转销存货。这与常规的商品营销额处置是相同的。
新税务法将资产“用于股票利息的调配”的视同营销也适合以上的核算方法。但是,本公司制作的商品或通过外部渠道购买的资产用于股票利息分红时,应重视其差异性。
2.旧税务法的视同营销收入单指本公司生产的商品,新税务法的视同营销包含本公司制造的商品和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资产,进而导致视同营销收入的会计处理比以往牵涉的项目要广泛。
新税务法尽管明确了将通过外部渠道购买的货品应用于视同营销处置,同时亦要明确视同营销收入,并使外部渠道购置的货品能够依照购置的价钱明确营销收入。所以,公司通过外部渠道购买的商品的视同营销处理,依然可以采取成本转账的办法,因为它的视同营销收入是依照购置时的成本价格明确的。通常状况下公司将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货品用在视同营销上不会左右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税赋的缴纳的数额。
举例说明:某公司将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米粮当成员工福利下发(假定该公司是食物加工公司,米粮隶属生产食物的材料),下发给管理干部100 袋,价值8000元;车间管理干部50 袋,价值4000 元;生产车间的员工200 袋,价值16000 元。它的会计处置是:
借:管控耗费8000
制作耗费4000
制作本金16000
贷:原料28000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税务法的准则中对于从外部渠道购置的货品作为员工福利的视同营销收入与视同营销本质是相同的。旧税务法明确视同营销的货品通常依照税款缴纳人月度同种类货品的平均价格明确视同营销收入(缺少月度同种类货品价格或近段时期内的货品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售价明确视同营销收入),而新税务法将从外部渠道购置的货品依照购置的价钱明确视同营销收入,该点不应忽略。
二、新税务法视同营销收入的涉税处置
新税务法明确视同营销收入的项目和范畴不尽相同,所以牵涉的税务处置也不尽相同,税款缴纳人员应注意下面的内容:
国家税务局规定:隶属公司本身制作的资产,应依照公司同种类资产同时期的售价明确收入;隶属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资产,可依照购置的售价明确营销收入。从价格明确的视角来说,假定公司用以视同营销的本公司制作的资产为试用商品,并没有同种类同时期的售价作为参考,税赋缴纳人员没有办法在该类状况下明确视同营销的售价和收入数额。这一点国税局应尽快加以解决。
此外,隶属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资产用于视同营销,应依照购置时的售价明确收入。通常情况下,售价单指发票上写明的金额,而会计核算的资产本金通常包含有关税收,它被叫作购置成本。购置成本在一般情形下要比购置价格高,假定将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资产用以视同营销,则购置价格将作为视同营销收入的核算凭据;若将已购置资本当成视同营销成本,则该类视同营销的处理会使税款缴纳人应交税款不完全,从而形成偷税漏税的现象。
税款缴纳人将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售价当成视同营销资本扣减,假定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资产购置已年深日久,那么其以往的购置材料已经无法或很难找到,购进本金与购进实价间的相差金额不能妥善处置,会给税款缴纳人员的核算和税款缴纳制度的执行带来麻烦。
笔者的拙见是:国税局与财政部可以拟定一个红头文件———对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资产用于视同营销的收入变更成依照购进时的资本来明确视同营销收入,如此有利于税款缴纳人员的会计处理。
结束语
视同营销业务,到现在都没有盖棺定论,其概念的界定也有很多版本。一部分专家将其定义为特别化的营销,单纯是为了计税才将其作为视同营销处置;另一部分专家将其定义为在会计领域并非营销业务,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将其当成营销业务,进而实施会计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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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宁波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