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正国,张兴军,赵惠梅
(宁夏灵武市农牧局 750400)
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给奶业健康发展和消费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危害,对此国家积极采取措施,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束了生鲜乳市场无人监管的局面,我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生鲜乳监测纳入常态化,国家农业部、各省市农牧厅、地市农牧局三级农牧部门每年开展生鲜乳违禁添加物及药物残留专项监测,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点及运输车辆实现了全覆盖。
1 目前开展主要监测项目
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8一内酰胺酶、硫氰酸钠、抗生素残留及黄曲霉毒素M,7种违禁物。
1.1 非法添加类
1.1.1 三聚氰胺
化学式为C3 H6 H6,俗称蛋白精,分子式为1,3,5-三嗪-2,4,6-三氨基,是一种三嗪类含氮杂环有机化合物,被用作化工原料。它是白色单斜晶体,几乎无味,微溶于水(3. 1g/L常温),可溶于甲醇、甲醛、乙酸、热乙二醇、甘油、吡啶等,不溶于丙酮、醚类,对身体有害,不可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添加物。三聚氰胺是氨基氰的三聚体,由它制成的树脂加热分解时会释放出大量氮气,因此可用作阻燃剂。它也是杀虫剂环丙氨嗪在动物和植物体内的代谢产物。
危害:导致婴幼儿肾结石。
1.1.2 皮革水解蛋白粉
皮革水解蛋白粉就是利用皮革下脚料或动物毛发等物质,经水解而生成的一种粉状物,因其氨基酸或者说蛋白含量较高,故人们称之为皮革水解蛋白粉。这种“蛋白粉”中混入了大量皮革鞣制以及染色过程中添加的重铬酸钠等有毒物质。
危害:如果长期食用含有皮革水解蛋白粉的食物,会使铬重金属离子被人体吸收、积累,导致中毒,使人体关节疏松肿大,甚至造成儿童死亡。
1.1.3 β-内酰胺酶
β-内酰胺酶是细菌生产的能水解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物质。β-内酰胺酶是细菌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产生抵抗和耐药性重要的产物,是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耐药细菌分泌的一种胞外酶。目前为止J3一内酰胺酶主要分为两类:I型(青霉素类)和Ⅱ型(头孢菌素类),不法分子添加β-内酰胺酶主要是掩盖抗生素,使有抗奶监测时为无抗奶。2009年2月12日,卫生部公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二批)》,共四个指标,其中就包含β-内酰胺酶。
危害:导致人源性和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增加,细菌变异。
1.1.4 硫氰酸钠
化学式为NaSCN,分子量为81. 07,白色斜方晶体或粉末,相对密度为1. 735,熔点约为287℃,易溶于水、乙醇、丙酮等溶剂,水溶液呈中性,遇铁盐生成血红色的硫氰化铁,遇亚铁盐不反应,与浓硫酸生成黄色的硫酸氰钠,遇钴盐作用生成深蓝色的硫氰化钴,与银盐或铜盐作用生成白色的硫氰化银或黑色的硫氰化铜沉淀,在空气中易潮解。2008年12月12日,被列入卫生部公布的首批非法食品添加剂名单。不法分子将硫氰酸钠用于乳及乳制品保鲜。
危害:可致人体中毒。
1.1.5 碱类物质
不法分子为防止生鲜乳酸败,常见添加工业碱、双氧水、碳酸氢钠,破坏鲜奶理化性质。
1.2 饲料及兽药残留类
1.2.1 黄曲霉毒素Mi
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1含量≤0.5 ug/kg。黄曲霉毒素Mi是奶牛采食受黄曲霉污染的饲料,饲料中黄曲霉代谢产物黄曲霉毒素B1,在牛体内转化而成。黄曲霉毒素Mi含量较高有两个地区:一是温度高、湿度大的地区;二是饲料堆积过高,通风差的地区。
危害:乳品加工不降解而残留,长期食用会造成蓄积中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等身体病变。
1.2.2 抗生素残留
家畜在患病时使用抗生素治疗期间所生产的乳汁存在药物残留,乳品管理条例规定,生鲜乳中抗生素残留应不得检出常见抗生素。①β-内酰胺族:包括青霉素、阿莫西林、苯唑西林、氨苄西林、头孢类等。②四环素族:包括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强力霉素等。③氨基糖苷类:包括链霉素、庆大霉素、红霉素、卡那霉素、泰乐菌素等。④磺胺族:包括磺胺嘧啶( SD)、磺胺噻唑(ST)、磺胺二甲嘧啶(SDM)等。⑤氟喹诺酮族: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沙拉沙星等。
2 监测方式
现场检查。目前各地奶站监管部门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直奔收购站和乳品企业的方式,严格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判定。
抽样要求。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生鲜乳抽样方法》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每份150mL。其中1份留给被抽检单位并告知储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复检。详实完整的填写抽样单各项内容。
现场检测。碱类物质和|3一内酰胺酶3项,兽药饲料监察所在抽样现场采用快速法进行检测筛选,对现场检测不合格的样品,严格执行争议复检程序,书面告知受检单位,现场判定。
监测结果的使用。全国生鲜乳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每年2次,所有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全覆盖,监测结果直接报省、市、区农牧部门、农业部奶与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同时抄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生鲜乳中菌落总数和部分理化指标监测每年四次抽样监测;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分别报送省、市、区农牧部门、农业部奶与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3 主要监管措施
全面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近年来,各级农牧部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农牧部门负监管责任,生鲜乳生产者是生鲜乳质量第一责任人的制度,狠抓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贯彻执行,以监测为抓手,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的严密监控,确保了生鲜乳质量安全。
坚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农牧部门将严惩重处生鲜乳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特别在“卖奶难”时期,严查奶贩子等非法倒买倒卖生鲜乳、违法违规添加等行为,严厉打击收购运输“黑窝点”,严防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切实维护奶源市场秩序。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查处。省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严格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抽样、监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一旦发现不合格样品,要在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测结果报送省市奶站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不断提高生鲜乳监测工作能力。各地农牧部门在加强奶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的贯彻执行,举办培训班,提升奶站监管队伍的业务素质、提高奶业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法制意识,确保奶业生产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奶站信息化管理工作,已建立“全国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系统”平台,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许可证的核换发工作,及时更新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可追溯、可查询,及时准确掌握生产销售信息,填报奶业生产监测周报表。各地政府积极落实奶源监管、行政执法、抽样监测等工作经费,保障本辖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