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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考

卢飞

摘要: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体系工资薪金所得为按月计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还可以采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由于工资发放的不均衡导致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本文主要针对以上问题进行税收筹划,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员工的税负,实现员工利益的最大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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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税收政策

(一)基本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如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总额-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将奖金除以12个月的结果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直接以一次性奖金数额为计税基础,按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该方法。大多数公司每年将增发一个月工资、年度绩效奖等公司发放奖励比较集中的12 月份作为一次性奖励计税的使用月份,有效降低了绝大部分员工的税负。

二、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问题的提出

目前,大多数公司员工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奖金、年度绩效奖、效益好的单位还要增发一个月工资等。员工每月的工资收入,毋庸置疑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存在避税的可调控空间的,就主要集中在各单位二次分配发放的奖励性工资和年终集中发放的奖励上了。

由于受工资体系和工资结构设计以及工资总额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等因素限制,存在部分员工个人所得税比筹划后多交的情况。例如,某员工每月的净收入(注:正常情况下,假定净收入=应发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下同)为2500 元,离3500 元/ 月的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还有1000 元的差额,如果每个月700 元的奖励平均发放将不用纳税,如果4 个月集中发放将缴纳75 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3600 元的年终奖平均到各月发放将不用交税,年底一次性发放将缴纳108元的税金。

又如,某员工年底奖金为18000,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40 元;如果他年底奖金为19000 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95 元(如果不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将缴纳更多),即他虽然多发了1000 元的奖金,但却要为此多交1255 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边际税负的不合理,给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思路

由于公司内部各单位发放奖励性工资的发放时间、范围、额度均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相关奖励的发放有其自身的需求和特殊性,如考核业绩完成才能发放奖金等,再结合个人月份收入的不确定性,使得员工个人月份收入的构成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无法预见员工个人月份收入的情况下,必定难以对每名或部分员工的收入进行统一的避税管理。但对于合理避税问题,还应总体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各单位负责人、工资会计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个人所得税理论与筹划技巧的学习,对于日常性工资可以由各单位会计进行把握,让其结合日常工资和内部奖金的发放进行合理避税。

(二)通常情况下,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尽量避免多月的奖金或补贴放在某一个月一次性发放,尽量做到均衡发放。

(三)统筹好全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将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充分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

(四)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指的是在此范围内的一次性奖金的金额,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大于他多发放的奖金金额,如:

(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等) 。如某员工的年底奖金为19000 元,可将其中的1000 元错月发放,这样就可以避免税率由3%提高到10%。具体建议如下:

(1)对于每月所得距离起征点差额较大的员工,这部分员工是指年净收入在4.2 万元以下的员工),将年终奖平均在每月发放,以用够3500 元/ 月的费用减除标准,避免交税。

(2)对于收入在起征点边缘(年净收入在4.2 万元-6 万元)的员工,将每月收入平均化,尽量用够3500 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其年终奖在年底一次性发放,最高限额为18000 元(税率3%);也可将年终奖在平时平均发放,每月扣除允许的减项后,所得不超过5000 元(税率3%)。

(3)年净收入在6-12.6 万元的员工,用足18000 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5000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10%纳税,超过8000 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20%纳税。

(4)年净收入在20 万左右的员工,其年终奖和13薪等在年底一次性发放,避开年终奖的无效区,最高限额为54000 元(税率10%),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8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20%纳税。

(5)年净收入在30 万左右的员工,其年终奖和13 薪等年底一次性发放,避开年终奖的无效区,最高限额为108000 元,(税率20%),以用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12500元以上的部分按25%纳税。

综上所述,企业应科学组合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尽量接近最适用的低税率,同时,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禁区”,最大限度的降低个人税负。对于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指净收入,以下同)在6 万元以下的职工群体是不适宜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办法的,而应尽可能用足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工资奖金的均衡发放;对于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6 万元以上的群体,应预先谋划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来降低其个人税负,科学组合一次性奖金和月薪比例,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员工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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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朱为群.工薪阶层个税改革新思路.中国财经报,2015年4月21日.

(作者单位: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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