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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制作和标注种子标签

王秀芳

(兵团种子管理总站,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 - 2006)于2006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标签真实制度,兵团种子管理总站多次组织专项培训,并结合调研、抽查、检查等活动对各企业标签制作和标签进行指导。但由于对标签真实制度的认识不到位,普及不力,因此有关种子标签的问题比较多。本文拟在这些问题归纳的基础上,提出如何进行正确制作和标注标签。

1 标签标注中存在的问题

1.1 标注内容不规范

如质量指标纯度、净度、水分标注无小数点,生产日期标注为“2007.12”或者“2007年12月”,“种子类型”标注为“质量等级”,“净含量”标注为“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标注字符较小;包衣种警示标志标注骷髅头,但未标注高毒,也未标注药剂名称和注意事项;标注转基因种子,却未标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特殊销售范围和安全控制措施;生产日期、品种审定编号、检疫证明编号空缺,采用手填、盖章等方式。

1.2 标注内容不完整

主要表现为缺项。如不标注产地、种子生产许可证等必须标注的项目。

1.3 标注内容不合法

一些蔬菜种子质量标注值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的种子质量指标仍按旧标准要求标注,如禾谷类种子质量标准GB4404.1 - 2008已于2008年9月1日实施并取代GB4404.1 - 1996,有的小麦、玉米种子的净度却仍标注为 ≥ 98.0%;产地标注不合法。种子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与种子实际产地不符,属于假种子。如种子类别标注为原种,而纯度指标却仍按大田用种标注;种子类别为杂种种或原种,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却不是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表现在一些未审定的品种的推广上,将品种名称标注为“新品系**”或者在品种名称后加注“示范推广”等。

1.4 霸王条款仍然存在

有的标签在不显眼的位置标注“请在两次发芽周期内复检,过期未提出异议,其质量事故责任自负”、“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购种价款以上之责任”、“本品种出售之后,恕不退换”等显失公平的内容。

2 如何正确制作和标注标签

2.1 标签标注

《标签通则》中的第5章根据标注项目的性质将标注内容分为3类,即应标注内容、根据种子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加注内容及宜加注内容。《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实施指南》根据企业实际标注需要,加上了“可以标注内容”1项。可以说这4项内容基本包括了种子标签上所需要标注的全部内容,前3项《标签通则》有明确的规定,最后1项由企业自行标注,可标也可不标。但如果标注,就必须符合《标签通则》第4章的原则。

2.1.1 应标注内容

应标注内容是基本的要求,不得缺项,也可以理解为必须。包括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生产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质量指标,产地,生产年月,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

2.1.1.1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

这里要注意的是,杂交种必须标注,常规种可以不具体标注。育种家种子和原种必须标注,大田用种可以不具体标注。杂交亲本种子应标注杂交亲本种子的类型,例如:“三系”杂交棉花的亲本种子,应明确至不育系或保持系或恢复系,或直接表明杂交亲本种子,例如:西瓜亲本原种。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可以联合标注,例如:棉花原种、棉花杂交种、棉花不育系原种、棉花不育系;玉米杂交种、玉米自交系。

2.1.1.2 品种名称

品种名称的标注有1条一般规则、4条具体规则和1条约定俗成的规则,可以说比较明确。《实施指南》强调,种子标签上1个品种只能标注1个名称,有法定通用名称的必须标注法定的品种通用名称。

2.1.1.3 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标签通则》要求标注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商)等的信息主要是从产品的质量方面考虑的,明确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生产商、进口商、分装单位三者之一。《实施指南》进一步解释,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让种子经销者、种子使用者易于查询其质量责任者及法定住所地,以便在发现存在问题时进行追诉。

2.1.1.4 质量指标对于质量指标的标注

《标签通则》和《实施指南》中都明确了3点:(1) 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进行标注。这就意味着种子企业完全可以自主确定标注值,也可以等同于强制性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要求。(2)质量指标的标注值不应低于技术规范强制性种子质量标准已明确的规定值。如玉米杂交种按照GB4404.1-1996的规定,其销售的种子发芽率不能低于85%,如果有企业标签上标注为84%,就可直接认定为劣种子,而不管实际的检测值是多少。(3)质量指标的标注值位数符合规定的要求。《标签通则》对质量指标的标注值保留位数做出明确规定,即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保留1位小数;发芽率、其他植物种子数目保留整数。标注时必须符合这一规则,不能任意加以改变。

在进行具体的标注时,有的企业使用了如“小于”、“大于”、“不高于”、“不低于”、“≥”和“≤ ”等词语或符号。对于这一问题,《实施指南》明确指出,标注种子质量指标等数值时,实质上是企业对外承诺该值的最高或最低的极限值,没有必要使用上述词语或符号。

2.1.1.5 产地

对于产地的标注,《实施指南》指出,《标签通则》规定最大至省级的含义是允许可以最大标注至省级,并非要求一定要或者鼓励要求标注至省级。应当认识到,标注种子产地的目的是要了解制种所在地的气候生态、非检疫区等状况,同时结合《种子法》规定的生产条件和调运种子检疫证书的需要,确定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比较适宜,因此,种子产地的标注能标注至县级的最好标注至县级,因为这样的标注更有意义。

2.1.1.6 生产年月

《标签通则》规定,生产商(或进口商)供应的种子标注生产年月,属于分装种子的,应加注分装日期。具体标注可以采用见包装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的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实施指南》指出,可以在具体部位打印、压印或喷印具体日期。

2.1.1.7 种子经营许可证号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标注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执法监督。《标签通则》规定标注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必须与生产商、进口商或分装种子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一致。这一点在企业具体标注时没有任何异议。《标签通则》规定,标注检疫证明编号时,可以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实施指南》则主张检疫证明编号以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为主。因为在加工过程中考虑该批种子很难确定销售去向,在办理调运检疫时大部分种子已经加工、包装,这样规范的目的主要是便于企业操作。

2.1.2 根据种子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加注内容

2.1.2.1 主要农作物种子

《标签通则》的5.2.1规定国内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主要农作物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并列出了编号的具体表示格式。针对一些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制种,其所生产的种子由自己负责销售。对于这种情况,《实施指南》指出,销售种子的标签上应标注种子生产企业(生产单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保留有效合同以供检查。

2.1.2.2 药剂处理种子

(1)药剂名称通常是标注商品名,药剂有效成分通常标注中文通用名称或缩写的化学名称,主要含量通常是以质量分数表示。(2)毒性级别文字说明和警示标志。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可标注为“高毒”、“中等毒”或“低毒”。警示标志和说明应醒目,以红色字体印刷。(3)药剂中毒所引起的症状、可使用的解毒药剂的建议等。注意事项因药剂不同而异,依具体情况进行描述。对于药剂种子的标注,相关的内容建议让药剂生产厂家来提供,或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输入相关药剂的登记证号进行查询,以便进行正确的标注。

2.1.2.3 净含量

对于净含量,《标签通则》和《实施指南》中特别明确了以下几点:(1)净含量标注的是商品种子内装物的产品实际质量或数量,不论是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均不得计入净含量。(2)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时,净含量小于1 000 g的以g表示,大于或等于1 000 g的以kg表示。还应注意计量单位的符号一般均为小写,kg不能写作KG。例如:“净含量:2 000 g”、“净含量:2公斤”等都不是正确的标注。

2.1.3 宜加注内容

2.1.3.1 种子批号

依据国际的做法,《标签通则》没有规定具体的标注格式,只是明确由生产商、进口商、分装单位自行确定。

2.1.3.2 品种说明

《标签通则》规定,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而言,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品种说明,需要注意的是标注应尊重事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如有的企业为了吸引老百姓购买,将玉米杂交种的单产、千粒重、出子率、抗性等肆意夸大,或只强调优点、不提缺点等都是不允许的。

2.1.4 可以标注内容

可以标注内容不是法定要求,《标签通则》没有列入,这是种子企业在标签上自行确定的标注内容,比如注册商标,品种权说明,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规定质量指标以外的特性,企业获得的各类称号和荣誉以及防伪标识等。

2.2 标签制作

2.2.1 种子标签的制作形式

用“A”代表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的标签,“B”代表固定在种子包装物外面的印刷品,“C”代表放置在种子包装物内的印刷品,“D”代表可以不经加工包装销售的种子的标签印刷品。

这样,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的标签,可以采用6种方式,即:A、B、A + B、A + C、B + C、A + B + C。再加上D,这样总共有7种标签表示方式。

2.2.2 标签制作要求

2.2.2.1 形状

形状只对B和D有意义,要求是长方形,并且长宽大小不小于12 cm × 8 cm。

2.2.2.2 材料

要求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应不易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2.2.2.3 颜色

B和D的印刷颜色应该不同,以示区别。

不同种子类别的种子的标识颜色应该不同,育种家种子用白色,原种种子用蓝色,亲本种子用红色,大田用种用白、红、蓝以外的单一颜色。

2.2.3 标签的印刷要求

(1)印刷要清晰易辨,易于识别。同时,如果标签的基底有颜色,印刷字体和图案应与基底形成明显反差。(2)字体高度的要求。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高度不小于1.8 mm(相当于小7号字),目的也是为了使种子使用者容易识别标注内容。同时,根据标注规范,如果有与汉字对应的拼音、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还要满足其字体小于相应汉字的要求。另外,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的要求是与标注净含量的量值(或数量)密切相关,量值越大,相应的包装物也大,其要求字符的高度也应随之增大。(3)警示标志或说明应醒目。应当在种子包装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注,“高毒”、“中等毒”或“低毒”应以红色印制,以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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